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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基科技: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5-04 18:03:02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151              证券简称:邦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1    -         2023/5/12       2023/5/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8,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4,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1      -       2023/5/12       2023/5/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山东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邦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邦智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邦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淄博邦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其股息红利所得额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0 元。

  (1)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7860087

特此公告。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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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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